军地交往怎么办 共同条令有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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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交往怎么办 共同条令有规范 来源:《中国双拥》杂志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统称共同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是我军正规化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充分吸纳了我军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制度成果,其作用在于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为军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部队日常管理提供依据,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极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是全军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的基本准则。条令条令,条条是令。坚决落实共同条令,就能出执行力、出凝聚力、出向心力、出战斗力。 共同条令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拥政爱民,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活动,以及在军地交往中遵守群众纪律、保持军容风纪等作出了行为规范,不仅军队官兵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群众也应有所了解,以便在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过程中,加强军地双方沟通协调,坚持依法拥军,更好地支持部队正规化建设,共同维护部队营区、军事设施的秩序和安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鉴于此,本刊将共同条令中的相关内容摘登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摘登)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十九条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与民争利,不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俭朴,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十二条在国防动员、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四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八十七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规定成立、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或者成立、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参与经商或者逃税漏税,以及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科研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摘登)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七)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 第八十六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八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二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九十四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名义、肖像作商业广告。 第九十九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旅(团)级以上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零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条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一百一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早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卫兵应当及时报告上述情况以及处置结果。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 (二)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留住时间: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百零三条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第二百一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二十二条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三十条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野营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二百三十四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四)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第二百六十七条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不得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机动车辆。 第二百八十七条营区治安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七)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 第二百八十八条营区秩序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九)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 第二百八十九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摘登)
第七十二条凯旋仪式 部队圆满完成作战任务或者其他重大军事任务归建时,可以举行凯旋仪式。 凯旋仪式通常在部队驻地的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举行。向任务部队代表献花时,通常安排地方群众代表献花。 第七十三条组建仪式 邀请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结束后进行;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首长讲话之前进行。 第七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举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 第七十七条首次单飞、停飞仪式 举行首次单飞仪式,可以邀请首次单飞人员的亲属参加。 第七十八条授奖(授称、授勋)仪式 举行授奖仪式,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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