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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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推进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评审工作下放至省级爱卫会。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评审下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具体申报时限由省级爱卫会确定。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的乡镇(县城)各项指标应当达到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区或地级市考核审定意见。 二、评审和命名 (一)评审。评审工作由省级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材料审核。省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农贸市场、中小餐饮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和病媒防制等内容,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应当在检查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申报乡镇(县城),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报告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向省级爱卫会办公室报送报告。省级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以明查方式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全面评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综合审定。现场核查结束后,省级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并在省级爱卫会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公示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县城)进行复查。省级爱卫会按要求将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县城)名单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3年复审1次,由乡镇(县城)所在省级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6个月。复审意见应于第3年9月底前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二)命名。全国爱卫会根据省级爱卫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乡镇(县城)统一命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复审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复审未达标准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 三、监督管理 (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抽查形式对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力的省(区、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省(区、市)下一周期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评审工作。 (二)省级爱卫会对评审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要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示范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新申报或已命名乡镇(县城)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问题的,由省级爱卫会办公室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全国爱卫会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称号。 (四)各省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技术指导工作,调动各地积极性,不断提高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覆盖面。要建立完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各省级爱卫会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总结。 全国爱卫会2010年印发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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